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若干条件与限制。所谓“七出”,又称“七去”,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,丈夫即可休弃之: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有恶疾、口多言、盗窃。其中,不顺父母(公婆)是“逆德”,不能生子是不孝,淫会乱族,妒会乱家,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,口多言会离间亲属,盗窃则违反公义。
按照西周礼制,女子若有“三不去”理由之一,夫家即不能休弃离异,这是对夫家休妻的一种限制。“三不去”具体是指:有所娶无所归,不去;与更三年丧,不去;前贫贱后富贵,不去。其中,“有所娶而无所归”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,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,若此时休妻则将置女子于无可归之地,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休妻。“与更三年丧”是指女子入夫家之后与丈夫同为公婆守过三年之丧,这种情况下妻子已尽子媳之道,不能休弃。“前贫贱后富贵”是指娶妻时贫贱,但娶妻后发家致富,按照礼制要求,夫妻应为一体,贫贱时娶之,富贵后弃之,义不可取,故不能休妻,所谓“糟糠之妻不下堂”。
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的典型反映。作为西周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,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的影响也极为深远。后世几千年传统社会中,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,大体上没有超出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的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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